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达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左右在我市色拉北路“湖岸渔村”店内盗窃一部棕色的VETAS牌手机(赃物已灭失无法做鉴定)和现金300元(已挥霍)。
2、2019年08月28日03时许,被告人达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仙足岛滨河花园“玛禄藏膳”餐馆,盗窃现金5500元(已挥霍),苹果平板电脑壹部(经鉴定价格为2200元)。
3、2019年09月09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达某某在仙足岛“玛禄藏膳”内再次盗窃现金300元、一把吉他(经鉴定价格为400元)。
4、2019年09月09日凌晨04时许,被告人达某某在仙足岛“渝北渔府”内盗窃现金600元。
上述事实共计盗窃价值9300元整(玖仟叁佰元),共计挽回被害人损失3373元(叁仟叁佰柒拾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指认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格桑德吉
箪增锣布
刘 雪 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被害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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