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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某诈骗案)_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达某某,男,藏族,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93********,文化程度:大专,政治面貌:党员,职业:无业,籍贯:西藏山南市隆子县,住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隆子县****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8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由仲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达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达某某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项目申请等虚构事实为由先后实施诈骗,共计诈骗126700元(拾贰万陆仟柒佰元)整。

1、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办理最好的资质证为由从被害人扎某甲处骗取5000元线(伍仟元)整。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达某某以为被害人塔某某某办理绿色食品牌子为由10000元现金(壹万元)整。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从被害人次某甲处骗取了5100元现金(伍仟壹佰元)整。

4、2019年5月份,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从被害人扎某乙处骗取了4900元现金(肆仟玖佰元)整。

5、2019年5月份,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从被害人索某某处骗取了5100元现金(伍仟壹佰元)整。

6、2019年6月份,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补全其开办的养殖场手续为由从受害人尼某乙甲处骗取3000元及办理绿色食品证为由骗取3600元,共计骗取6600元现金(陆仟陆佰元)整。

7、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为被害人次某乙办理高级资格证为由骗取5000元,7月9日以能够办理施工队员证书和安全员证书为由骗取10500元从中要回了500元,共计骗取15000元现金(壹万伍仟元)整。

8、2019年7月17日被害人尼某乙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达某某询问办理驾驶证事宜,被告人发了一办理驾驶证明细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C证为6800元,被害人尼某乙就将此事告诉了确某甲、确某乙、扎某丙并明确了四人办理驾驶证并将办理费25800元从阿里措勤县****银行汇至被告人达某某的银行卡上,第二天将剩下的1400元通过被害人确某甲的女儿达某某汇至被告人达某某的银行卡上;7月19日,被告人达某某跟被害人尼某乙说C照能转B2照,每本加收600元,四个被害人都同意转B2执照;7月20被害人格某某通过被害人确某甲微信转账7400元(办理格某某的B2驾驶证);7月26日将被害人尼某乙、确某甲、确某乙、扎某丙四人办理的C照转为B照的2400元从日喀则**汇至被告人达某某的银行卡上,共计从被害人尼某乙、格某某、确某甲、确某乙、扎某丙五人处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骗取37000元(叁万柒仟元)现金整。

9、2019年7月底被害人尼某乙通过微信咨询被告人达某某能否申请修建村垃圾池项目,被告人达某某说可以申请小型项目,但是需要交8000元项目申请费及2000元项目押金,被害人7月31日通过确某甲向被告人达某某转账6000元,8月2日通过确某甲向被告人转账4000元整,共计从被害人尼某乙处以申请小型项目为由骗取10000元现金(壹万元)整。

10、2019年8月份,被告人达某某以能够申请“厕所”项目为由先后从被害人强某某、旦某某处骗取了28000元现金(贰万捌仟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中国**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有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尼某甲、确某甲、扎某甲、格某某、确某乙、强某某、旦某某、尼某乙、塔某某某、次某甲、扎某乙、索某某、次某乙、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洛桑丹增  

检察员:晋 巴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达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本案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卷;同步录音录像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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