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达某甲,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镇**村农民,住**村**号**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达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达某甲与其哥哥达某乙(已被治安处罚)、侄子达某丙(17岁)、女儿达某丁(6岁)四人一同上坟祭祀,在祭祀过程中,达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燃放炮仗(俗称的“天地炮”)时失火引燃坟地周围荒草,致使火势蔓延引起林地天灾。后经兰州市红古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该火灾过火面积为199.2724公顷,其中林地过火面积为149.7029公顷,非林地过火面积为49.5695公顷。
被告人达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身份信息;7、行政处罚决定书;8、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兰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防火令,在防火期将火种带入林区,上坟祭祀时燃放炮仗引发林地火灾,造成林地大面积失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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