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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达某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达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61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州**县**镇,现居住地青海省果洛州**县**镇**牧业会**号,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列为刑拘网上在逃人员,2018年9月24日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将被告人达某抓获归案,2018年10月1日被果洛州达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同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本案由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强奸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0月2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本院收到卷宗5册,光盘5张。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强奸罪

2019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达某以西宁店铺招聘服务员为由,在青海省贵德县城租董某某的出租车将被害人银某某骗至青海省西宁市,又以其姨家在果洛州有店铺,被害人银某某去看店更为便利,并愿支付工资3000元为由,晚上20时许又租董某某的出租车两人前往青海省同德县河北乡,途中到同德县城,被告人达某购买毛毯2条,紫色行李箱1个后继续行驶,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到达同德县河北乡,被告人达某谎称其要送受害人银某某去姨家,在河北乡农村信用社对面的一巷道口下车,两人步行至河北乡赛唐村达加家草场处,被告人达保违背被害人银措吉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银某某发生性行为两次,期间,被害人银某某用石块将被告人达某的头部打伤。2019年7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达某带被害人银某某到河北乡格什格村什巴藏寨茶园,被害人银某某便向茶园店主索某某求助,索某某报警,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达某抓获。经海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DNA鉴定:送检的达某内裤上提取的可疑斑迹(2019AJ020-003号)检材中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包含达某、银某某的DNA分型;送检的达某龟头拭子(2019AJ020-005号)检材中检出两个个体混合基因型,包含达某、银某某的DNA分型;送检的银某某所穿的下身黑色运动裤上提取的可疑斑迹(2019AJ020-006号)检材中检出两个个体混合基因型,包含达某、银某某的DNA分型。

二、盗窃罪

被告人达某与果洛州达日县红科乡特跟牧委会秀某家女儿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达某在秀某家采挖虫草,下午14时许,被告人达某谎称身体不适下山回到秀某家帐篷里,趁其家人都不在之际,在帐篷内盗得现金100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索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秀某、美某、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达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海南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院DNA鉴定书;6.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达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达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0000元,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强奸、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达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达保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措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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