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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军、支中慧等诈骗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过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 2017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31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支中慧,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嵊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过军、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年初,在被害人张某甲已经欠被告人过军大量月息1角的高利贷的情况下,被告人过军、俞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过军出资,被告人俞某某出面提高利息,出借给被害人张某甲月息4角的高利贷,借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归还1角的高利贷,垒高被害人张某甲的债务。其间,被告人俞某某分得利息人民币3万元左右。被告人过军分得利息至少人民币3万元,且以共计给付给被害人张某甲约人民币10万的成本,获得被害人张某甲所签的人民币13.4万元、14万元的借条各1张。

2.2015年年初,被告人过军、支中慧经事先商量,以清偿被告人过军处的债务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甲向被告人支中慧出具14万元借条1张(实际得款人民币1万元),恶意垒高被害人张某甲的债务,被告人过军、支中慧约定该笔虚假借款在催讨成功后利益均分,其后,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以债务合并为由,提出将被害人张某甲所欠两被告人各14万元的债务加上利息,合并出具1张30.55万元的借条。被害人张某甲出具30.55万元的借条后,两被告人找各种理由只归还了被害人张某甲1张14万元的借条。被害人张某甲因债务过多失联后,被告人过军、支中慧共同前往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找张某甲家人多次要债。后被告人过军、支中慧内讧,被告人支中慧将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的人民币14万元借条与30.55万元的借条起诉至法院并胜诉,其后,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过军明知骗写的借条在被告人支中慧处,仍旧将其手中已清偿的13.4万元借条诉讼至法院并胜诉,从被害人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13.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过军的家属向检察机关代为退赃人民币50000元,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过军、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分别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过军、支中慧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俞某某属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故对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杨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过军、支中慧、俞某某现均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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