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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家涛非法持有毒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8181号

被告人过家涛,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暂住在上海市闵行区**镇**路**村**号。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家涛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9年9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被告人过家涛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8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闵行区双柏路**号一便利店附近抓获被告人过家涛,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两包白色晶体(共净重14.7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过家涛到案后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田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快递员梁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闵行区双柏路**号附近将一快递包裹派送给被告人过家涛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证实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过家涛携带的包裹内查获毒品的经过;涉案毒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称重。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检材PDZQ20190531B002和PDZQ20190531B001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快递单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过家涛在单上预留他人手机号并让他人代为联系投递事宜。

5.被告人过家涛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过家涛的到案经过、身份情况。

7.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过家涛的前科情况及刑满释放时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过家涛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家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74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过家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过家涛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过家涛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丹婷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过家涛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2**/1900****)。

2.随案移送快递包装盒一个、手机一部。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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