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曾用名何**,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过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县**镇**村*组。2016年12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3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省**市**镇**村*组,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孙某某、何某某、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过某某、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6日晚上22时,被告人何某某与过某某在长葛市人民路维也纳酒店616房间内与受害人袁某某(另案处理)进行“推饼”赌博时,以袁某某换牌为由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对其多次辱骂、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袁某某退还赌博款60000元(其中两次微信转账,每次10000元,pos机刷卡交通银行卡8000元,农业银行卡22000元,在场人苏某某转微信10000元)、书写欠条7万元一张,扣其本田牌奥德赛车辆一部(经鉴定价值55000元)、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12381元)、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3528元),直至次日1月7日凌晨5时许才将其离开宾馆。经鉴定,袁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退还非法所得,并与受害人袁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过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1、 证人苏某某等人证言;
1、 鉴定意见;
1、 书证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过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过某某、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与过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过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刑法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省**县**镇**村家中;
1. 被告人过某某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省**市**镇**村其家中;
4.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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