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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过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园**栋**单元**室。被告人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0时34分左右,被告人过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X****小型客车,沿本市虎踞北路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古林公园下桥口附近时,遇公安机关查缉酒驾违法行为。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过某某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6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书;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勇

检察官助理:陈志强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58402****);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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