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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过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街组**号,现家住安仁县**镇**道,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安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过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4时许,在位于安仁县**镇**道被告人过某某家里,过某某和单某某两人聊天,单某某就说他的脚疼,其中一个就说吸食毒品脚就不疼了。单某某就说他没有钱买毒品,于是过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单某某去买毒品。单某某收到钱之后,联系到胡某某叫胡某某买包冰毒给他,期间罗某某也被单某某叫到过某某家里。胡某某收到钱之后从一个外号叫“六子”(真名不详)手中买了200元的冰毒,买到冰毒之后胡某某带着谭某某一起将冰毒送到过某某家里,在过某某家里由谭某某和胡某某用矿泉水瓶子做了个吸毒工具,后过某某、单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先后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尿液笔录、尿样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过某某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过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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