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本溪市**厂**,住本溪市平山区**园**。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运某某于2021年1月24日21时许,酒后驾驶辽E****1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本溪市平山区南地驶往永丰方向,行至平山区解放南路慈善医院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等;
2.证人刘某某、代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沈佳司鉴所(2021)法毒(酒)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运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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