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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运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号楼**单元**室。因盗窃罪,于1987年3月23日被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运某某于2020年03月21日20时许,酒后驾驶吉B****2号奇瑞牌轿车行驶至磐石市**镇**街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0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清单、呼吸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20]第24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运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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