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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远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远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单元**住保定市莲池区**********单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院批准,当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远某某在保定市**局经侦从事辅警工作。被告人远某某工作期间认识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一名被害人孙某某,被告人远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孙某某退回本金,先后两次共骗取孙某某人民币166000元。

破案后,被告人远某某的家属已经将赃款退还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远某某供述,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记录,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远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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