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俊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5时许,被告人连俊忠在临河区北环路一苗树东侧路南附近,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隆鑫牌汽油三轮车,价值6000元。案发后,赃物追退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俊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俊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俊忠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连俊忠认罪认罚,可酌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和巴图
附:
1.被告人连俊忠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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