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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国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连国亮,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现住宁德市蕉城区**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国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连国亮为筹集资金,遂通过向他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在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内组织了4场以其自己名字为会首的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323.1245万元。后因资金链断裂,于2019年10月倒会,造成林某某等32名参会会员损失150.7075万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连国亮在**医院**院区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连国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会单、会款计算表、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倪某某、倪某某32人证言;

3.被告人连国亮供述和辩解;

4. **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国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国亮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利用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游传杰

检察官助理:连文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连国亮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叁册__。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_ 

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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