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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庆泉受贿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经开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连庆泉,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101031962********,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温州**医院、**医院、**医学院**,农工民主党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区**街道**市**弄**号**室,住浙江省温州市**区**园**幢**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温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1日、8月30日执行刑事拘留、执行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连庆泉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1010日至20191024)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连庆泉利用担任温州**医院、**医院、**医学院(以下简称“温**院”)**、**(均兼**,下同)的职务便利,为江苏**医药有限公司、温州市**医疗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温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钱某某、叶某某、姚某某等公司、个人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销售、人事招录等事项谋取利益,收受上述公司、个人所送人民币现金、美元、银行卡、加油卡、欧米伽手表、金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0.85848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连庆泉为北京**医药有限公司、山东**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贸易有限公司的医药代表钱某某在代理和自营的药品、医用耗材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次收受钱某某所送人民币110万元、欧米伽手表4只(价值人民币20.167728万元)等财物。

2、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连庆泉为江苏**医药有限公司在药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0次收受该公司区域经理孙某某所送人民币43万元、加油卡(价值人民币2万元)、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1.4583万元)、2000美元及虎头金饰品一个。

3、200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连庆泉为温州市**医疗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在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1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所送人民币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合计人民币28.5万元。

4、2009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连庆泉为温州**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在医用耗材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张某某所送银行卡,合计人民币9万元。

5、2009年至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连庆泉为医药代表叶某某在药品销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叶某某所送银行卡,合计人民币3.5万元。

6、2017年底的一天,姚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连庆泉对其儿子被招录入温**院提供帮助及希望继续得到关照,通过他人在连庆泉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连某某予以收受。

被告人连庆泉在被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收受江苏**医药有限公司孙某某所送财物的犯罪事实;另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余五起收受财物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连庆泉家属代其已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00.259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欧米伽手表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药品耗材使用统计表、银行明细查询记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干部任免通知、任职文件、情况说明、退赃凭证、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孙某某、范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关于被告人连庆泉的到案经过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庆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庆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庆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庆泉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胡加明

检 察 员:郭进

                       2019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连庆泉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随案移送赃款人民币200.2594万元、700美元及赃物4只欧米伽手表;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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