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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延峰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9〕647号

被告人连延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镇**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延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连延峰租用福建省莆田市**街道**路**城**区**幢**室等处,雇佣多人利用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非法获取的客户(主要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外客户)邮箱及购物需求信息,向该类客户发送低于市场价的虚假报价邮件骗取对方信任,而后采用收款不发货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蒋某某、连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H某某、S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连延峰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证据:移动硬盘1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延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延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圣洁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连延峰现逮捕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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