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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文展、卢福民、戴明聪盗窃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连文展,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址**。因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于2005年5月5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于2007年1月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4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明聪,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所地为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江**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福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泰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文展、戴明聪、卢福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5日晚,被告人连文展召集被告人戴明聪、卢福明到长泰县***镇**村**社原吴某某矿点工棚旁,在连文展的指挥下,卢福明驾驶叉车装车,戴明聪驾驶平板车运载,窃走戴某甲向吴某某和戴某乙购买的6块G654型号的荒料。随后,连文展和卢福明以5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卖给戴明聪。2018年12月6日戴明聪将该车荒料以12000元卖给林某甲。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该6块石头荒料价值计7337元。

2、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连文展召集被告人戴明聪、卢福明到***镇**村**附近的龚某某、连某甲工棚,在连文展的指挥下,卢福明驾驶叉车将荒料装至戴明聪及戴明聪雇请的帮忙运载石头的吴某某的平板车上。戴明聪运走属于戴某甲、龚某某所有的二车荒料,每车有荒料5块,吴某某运走属于连某甲所有的荒料6块。随后,连文展和卢福明将戴明聪所运的第二车荒料以5000元、其余两车各7000元的价格卖给戴明聪。2018年12月8日戴明聪将自己所运的第二车荒料以12000元卖给林某甲,同月10日将另外两车荒料以17000元出售给薛某某。事后戴明聪向连文展微信转账20000元,连文展将其中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卢福明。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戴明聪所运的第二车石头荒料价值为7302元。

3、201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连文展召集卢福明、戴明聪到长泰县***镇**山**陈某某堆场,在连文展的指挥下,卢福明驾驶叉车装车,戴明聪及其联系的范某某、曹某某负责运载石头,运走连某乙向陈某某购买的12块G654型号石头荒料并载到***镇***村王某某堆场存放。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的12块荒料价值69784元。该12块荒料现已追缴并退还给连某乙。

被告人连文展、卢福明、戴明聪经长泰县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磅单、转账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连某乙、戴某某、龚某某4人的陈述;3.证人林某乙、薛某某、范某某、林某甲22人的证言;4.被告人连文展、戴明聪、卢福明的供述和辩解;5.长泰县价格认定局关于被盗荒料石的价格认定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文展、卢福明、戴明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卢福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文展、卢福明、戴明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4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惠宏

检察员:郑佳展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连文展、卢福明、戴明聪现被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告人卢福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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