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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新民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连新民,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黎川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新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连新民与被害人周某某在手机相亲平台“伊对”上相识,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连新民来到湘潭与被害人周某某同居,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连新民因需偿还赌债且想要跟被害人周某某分手等原因,趁被害人周某某外出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家中床头柜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及一个黄金手镯盗走,并将周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删除后逃往江西,后其将盗来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和黄金手镯用来偿还一万二千元的赌债及利息,并于9月中旬将盗窃的铂金项链送给了在“伊对”上认识的新女朋友阳某某。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标的铂金项链的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684.32元(以下币种均同);标的黄金手镯的评估价格为23351.90元;标的黄金项链(含黄金吊坠)评估价格为13373.58元,评估价格为38409.80元。

被告人连新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连新民退还了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三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连新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新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新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新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蔚寅

检察官助理:周金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新民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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