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999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伙同他人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国贸大厦3楼“**网络”公司内,招募被告人梁某某等人为业务员,由业务员冒充在校大学生、上班白领等单身漂亮女性,通过互联网交友软件假装与被害人交朋友或男女朋友,诱骗被害人在公司控制的“百家欢乐购”、“优女购”等网站上购买礼物或者参加虚假拼团,上述被害人购买礼物的款项由公司直接控制;上述拼团购买的物品,业务员未参团,由公司低价从淘宝网上购买后由淘宝商家直接发给被害人。期间,被告人连某某负责员工考勤、作案手机发放、记录业绩等日常管理工作,涉及金额人民币370 000余元;被告人梁某某自2018年12月左右开始担任业务员,骗取被害人苏某某(被骗时在杭州余杭)等人共计人民币160 000余元。
2019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在“**网络”公司解散后,继续招募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到其位于山东省聊城市**区**街道**路**楼东户家中,采用上述相同模式,让被害人在其控制的微信小程序“小橘猫优选”上送礼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涉及金额人民币44 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参与部分涉及金额人民币32 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家属代为退出人民币45 000元,现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连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晨璐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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