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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欧阳某甲盗窃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号院。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欧阳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镇**行政村**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前罪缓刑判决,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史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代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办事处**街**号**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欧阳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代某某、史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欧阳某甲二人商议盗窃,由欧阳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连某某送至沈丘县**乡**行政村附近,连某某将**行政村**村刘某某家的门锁撬开,将堂屋内的一台电脑、一台电视机、一部豫美声收音机、一部先科看戏机、一台九阳豆浆机、200斤大豆、100斤玉米、10斤大米、一套被罩、床单、3斤芝麻油、9斤花生油、4斤红薯粉条、50斤芝麻等物品盗走。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481.8元。

2、2019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欧阳某甲二人商议盗窃,由欧阳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将连某某送至沈丘县**镇**村,连某某挖洞入院进入李某甲家,将一辆蒙阳牌封闭式电动三轮车和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892元。后被告人代某某明知蒙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4800元)是连某某所盗,而低价将其销售。

3、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用卡钳剪断欧某某家门锁,将屋内的一个百工牌煤气罐、一个美的电饭锅、一个双喜牌高压锅、一个双豪牌平底锅、一箱宋河粮液、两瓶兰益松子酒盗走。后欧阳某甲骑电动三轮车到孔营村将上述物品拉回家中,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82元。后被告人代某某明知一箱宋河粮液(价值350元)和两瓶兰益松子酒是连某某所盗,而低价将其收购。

4、2019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用卡钳剪断李某乙家门市部门锁,将家中的一辆比德文牌电动两轮车、一箱康师傅红烧方便面、9袋九珍牌鸡精、10袋永花牌肉味王调料、一盒王守义十三香、两条利群新版烟、两条硬帝豪烟,一条软玉溪烟、两条红旗渠新版银河烟盗走。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523元。后被告人代某某明知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562元)是连某某所盗,而低价将其收购。

5、2019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行政村**村,用卡钳剪断高某某家门锁,将停放在屋内的一辆盛田牌电动三轮车和十床棉花被子盗走。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488元。

6、2019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翻墙进入王某某院内,将电动三轮车上的一组天能牌电瓶和一辆朗逸牌电动两轮车盗走。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71元。后被告人代某某明知电瓶及电动车是连某某所盗,而低价将其收购。

7、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用卡钳剪断欧阳某乙家门锁,将室内的1000元现金、一对南阳玉镯、电动车上一组超威电瓶、五块三菱电梯电瓶、一坛泸州老窖酒、三台电焊机、一件皮草盗走。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61元。

8、2019年3月21日夜,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用液压钳剪断郭某某家门锁,将室内的一台飞利浦牌液晶电视机盗走。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990元。

9、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连某某窜至沈丘县**镇**村,翻墙进入谢刘某某院内,用卡钳将堂屋门锁剪断,盗走屋内的1700元现金、一箱王老吉饮料、一箱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被告人史某某、欧阳某甲夫妻明知是连某某所盗物品而窝藏于家中。经沈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欧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甲、史某某、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欧阳某甲、代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3.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4.被告人欧阳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处所;

5.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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