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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街道**号,汕头市**游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街**号**,汕头市**游艇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8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由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及委托辩护人等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连某某及林某甲、黄某某(均另作处理)协商后决定合伙从事游艇旅游生意,并成立汕头市**游艇有限公司,被告人连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经理,后由黄某某先行出资12万合伙购买一艘没有证照的“三无”小帆船(23尺单体帆船,核载6人),并加装一部5匹艇尾机作为动力,冒用“法诺107号”船名及标识。被告人连某某负责公司运营、安排出游等具体事务,林某甲负责联系潮商码头的停泊、管理,被告人郑某某受雇负责驾驶帆船载游客出航游玩。后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及林某甲、黄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出海手续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源多次非法组织在网上购票的游客乘上述“三无”小帆船到汕头内海湾游玩。2020年7月14日19时30分,被告人连某某又组织6名游客及3名朋友连同连某某、郑某某共11人,在严重超载的情况下进行内海湾乘帆船夜游。20时30分许,帆船行驶至汕头市**广场对开海域时遇强风浪致帆船翻覆,船上11人均被打翻落海,造成游客林某乙溺水严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水上交通事故。经汕头市龙湖区海事处调查结论认定,本事故为单方责任事故,帆船所有人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驾驶员郑某某负航行安全方面的相应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等赔偿被害人林某乙亲属赔偿金等10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的户籍材料,现场相片,水上交通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协议书,谅解书,说明材料等;

2、证人林某甲、黄某某、郭某某、向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张某某、郑某丙、林某戊、罗某某、林某己、詹某某、魏某某、杨某某、林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鉴定结论: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为

 检察官助理:杨春山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郑某某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及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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