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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201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小镇,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连某某驾驶皖******皖******(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肥东县合青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龙孙岗窑厂门前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行人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连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图片;5.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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