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97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31993********,河北省邢台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分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公寓**号楼**门**号。2017年8月2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在本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大厦**室内,被告人连某某为了增加业绩,获取更多利用,使用QQ上网聊天工具,以与他人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可适用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翀
2018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在现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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