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民族:汉族,居民身份证:4419001980********,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巷**号,工作单位:个体户,无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152.42mg/100ml)驾驶一辆粤S4****小型汽车,行驶至东莞市樟木头镇荔苑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结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连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