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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5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号(同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晚,淮南市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0002公里500米处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21时17分许,稽查人员发现车牌为皖DG2053号的小型轿车驾驶人连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4月1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连某某体内血液含量为1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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