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镇**村人,现住本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白色传祺牌越野车(车牌号:苏MQ****)沿阜城县西安北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连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9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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