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乡**村**村**组**号,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连某某醉酒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济南市莱芜区**镇**物流园西门,与物流园门卫发生争执。交警莱芜区大队经调查,连某某驾车发生事故时,血液内乙醇浓度为203.7±8.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源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853393****;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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