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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小区**号楼**室( 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连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吸毒,于2011年8月2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苏N1****小型轿车沿泗阳县淮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未来路交叉路口时,被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连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查获照片、驾驶证查询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婷婷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5100****)。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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