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将乐县白莲镇**村**2号)。2011年12月6日被告人连某某因殴打他人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连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28日被告人连某某因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采取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人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连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UP****的小型轿车,从苏州工业园区金陵西路园区二中对面民生银行行驶至夷亭路戎巷路路口附近的桥洞处发现有民警设卡检查,于是掉头逃跑至金陵西路园区二中对面民生银行处,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连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9月8日,被告人连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东山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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