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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连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的黑色劲隆牌125普通型两轮摩托车,沿*******由南向北行驶至确山县**镇**路北***米路段出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连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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