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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住址户籍地;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1994年4月26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殴打他人,于1998年10月被长泰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2月2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寻衅滋事,1999年8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11月23日被长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2020年6月18日间,被告人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泰县****区**村***号自己家中二楼房间内提供扑克牌和香烟、矿泉水等便利条件,以赌“暗牛”的赌法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以每轮桌面赌资超过1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抽取最低50元,在赌局中出现“平点”时从桌面赌资抽取100-200元不等作为抽头渔利的方式,共开设赌场17天,抽头营利22800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连某某在家里被长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2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佳展

检察官助理:林  虹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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