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某某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进行“香港地下六合彩”收单,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约获利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某某乙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拟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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