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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挪用资金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园。因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左右,原南部新区***与深圳***国际信息公司(被告人连某某系该公司法人代表)通过协商,初步达成招商引资合作意向,约定在原南部新区注册成立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手机及配套产品的生产等。2017年7月19日,深圳***公司作为乙方(合同乙方最终签字盖章由***公司及法人张某某完成)与原南部新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由***公司自行装修厂房,甲方按照实际签约面积每平方800元标准进行补贴,并按装修进度拨付装修款。装修期间,***公司先后得到988万元政府装修补贴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装修承包方姚某某虚报装修报价后进行返还差价款项的方式,将装修补贴款中的174万元返到其个人账户。后被告人连某某分三次向深圳天隆富公司转款共计70万,向11个个人账户转款归还债务109.1万,该笔款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招商引资合同、请款申请、管委会相关文件、接受证据清单、交易流水、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张某某、林某甲、李某某、林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连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用返还差价的方式将拨付给贵州***公司本应用于该公司厂房装修的专项补贴款中的174万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拾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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