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将一部白色无牌电动车(车架号LAND21******,价值人民币7708元)停放在芗城区**镇**村**号门口被盗。2019年12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漳州市**道**村口路段,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一名陌生男子(另案处理)购得上述被盗电动车。案发后,已追回赃物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琳
检察官助理:周维娜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居住于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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