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连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8时许,在榆树市**镇**村自家中,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左胸部外伤、左侧第9、10肋骨骨折,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连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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