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连自豪,小名连松豪,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20525103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温泉镇连圪塔村6号院166号,现住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南沙滩地边,务农。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自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连自豪与被害人范毛合因枸杞筐的问题发生争执,后二人互殴,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连自豪头皮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范毛合左侧4-6肋骨折3根,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疾病证明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录音资料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自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自豪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自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连自豪现被取保候审,住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南沙滩地边,联系方式15238202721,保证金五千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物品1组,附移送清单;
6.卷宗光盘2张,录音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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