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住**福建省尤溪县**乡**号。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和同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连某某撬锁进入尤溪县中仙乡**村**被害人乐某某住宅中,拿走红米note2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201元。被盗现金现已被被告人连某某用于日常花销。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的手机价格认定为83元。
2.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进入尤溪县台溪乡**村被害人蔡某某住宅中,拿走住宅内的OPPOA5手机一部,并转走该手机支付宝内1100元用于偿还赌资。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的手机价格认定为698元。
3.2019年1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进入尤溪县台溪乡**村被害人蔡某某住宅中,拿走住宅内OPPOA5手机一部,并转走该手机微信钱包里4681元用于偿还赌资。经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被盗的手机价格认定为817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连某某在尤溪县公安局中仙派出所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邮政储蓄明细、小米订购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0)尤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乐某某、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尤发改价认[2019]**号关于涉嫌被盗的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5.检查、扣押、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文
检察员:邱玉清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