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连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民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同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同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对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采矿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19年5月5日至同年5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4日、2019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14日)。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案,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19年11月24日至同年12月8日)。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并案审查。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利用其合伙经营的采砂船,事先经与同案人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商定采砂买卖事宜,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与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并组织他人使用采砂船在连江县浦口镇**砂场与连江县晓澳镇之间的海域盗采海砂,出售给张某乙等人经营的连江县浦口镇**砂场。经审计,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向**砂场售砂16.5853万立方,售砂金额为人民币215.12万元。

被告人连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主动到连江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18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闽侯车站公安派出所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主动到连江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向本院预缴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15万元。被告人连某某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证明、船舶基本情况、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砂场结算账目材料复印件、存款确认书、存款回执、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杜某某等证言;

3.同案人张某乙、贾某某、方某某等供述;

4.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5.细集料检测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

6.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盗采海砂,所采海砂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215.12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林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  明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连某某、张某甲、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扣押财物清单二份。

5.生态修复费用存款凭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