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连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捕前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19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与2019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19年8月1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连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游戏“QQ炫舞”相识,后双方互相加为QQ好友,被告人连某某以男性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聊天、骗取了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2017年3月份,被告人连某某和被害人赵某某在网络上确立为恋人关系。2017年4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让被害人赵某某向其转账,被害人赵某某在唐山市路北区车站路169号、路北区河茵里小区等地,通过QQ转账和QQ红包的形式向被告人连某某转账共计119818.33元。所得赃款被被告人连某某挥霍。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连某某的丈夫孙某某代替其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赵某某对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被告人连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
2被告人连某某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柳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叁册、单行材料伍页;
3涉案财物清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山东省邹城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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