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连某某诈骗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4********,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6月,被告人连某某因投资失败,同时李某某向其追要7.6万元欠款,连某某无力偿还,遂萌生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财的想法,于是被告人连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合作投资加盟 “试客联盟”营销网站,加盟费需每人10万元,被害人李某某表示同意并将2.4万元(连某某欠李某某7.6万元,共计10万元)加盟费转账给连某某。后被告人连某某伪造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对李某某谎称投资失败、合作公司倒闭无法追回加盟费等继续骗取李某某的信任,李某某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前科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电子商务运营合作协议、浦发银行交易流水、郑州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娇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