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连某某伙同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连某某百货店”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经统计,截至被查获之日,被告人连某某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数额共计人民币68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 月10 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彦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九张;
3.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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