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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赌博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住乌兰浩特市**小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某创建手机微信麻将赌博群,拉拢30余人群成员,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1月19日期间,组织群内成员以“老友内蒙麻将”APP为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以1元人民币一分和0.5元人民一分的推倒胡形式进行网络麻将赌博,期间连某某共计购买9500张房卡,在此群内开设网络赌博房间使用9300张房卡(每四张房卡开设一局网络赌博的房间),剩余200张房卡。以一元人民币一分的网络赌博麻将开设1825场,每场从每人抽取4元人民币桌费,从中共非法获利7300元人民币。以0.5元人民币一分的网络赌博麻将开设500场,每每场从每人抽取2元人民币桌费,从中共非法获利1000元人民币,总计非法获利8300元人民币。连某某共开设2325场网络赌博,总流水为 11万余元人民币。连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等;3.证人王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乌力吉达来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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