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傈僳族,文盲,务农,缅甸国籍,住缅甸**村。2019年7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陇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由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于2019年10月18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 19时许,被告人连某某、貌某某(另案处理)、福某某(在逃)携带毒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陇川县户撒乡平山至邦中寨山路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貌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后货架一绿色编制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 2760.4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玉清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光盘14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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