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广告公司员工,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路**号**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连某某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yika**生活”的店铺,销售假冒SIXPAD品牌的健身啫喱贴、健腹器等商品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2019年10月间,连某某将1块假冒SIXPAD品牌的啫喱贴销售给许某某(收货地位于本市长宁区)。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连某某,并查获待销售的假冒SIXPAD品牌商品若干(共计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间,其在淘宝网上一家名为“yika**生活”的店内购买SIXPAD品牌的啫喱贴,收到货后发现是假冒商品。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连某某处扣押待销售的SIXPAD产品等物。
3、淘宝网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鉴定报告及注册商标证等书证证实,公安机关从证人许某某处调取涉案的啫喱贴及从被告人连某某处扣押的SIXPAD产品,经鉴定系冒用MTG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相关淘宝网交易记录证实,2017年12月至案发,被告人连某某共销售假冒SIXPAD品牌的健身啫喱贴、健腹器等商品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连某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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