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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连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县,住陕西省商洛市**县**镇**村**组,系**集团总经理、财务总监。2016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2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自首,次日因怀孕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西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判刑)在未经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自2010年起在西安市**路**办公室,以下属企业陕西**实业公司发展有限公司(已判刑)开发的未央路**、陕西**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判刑)开发的**路**商城为由,雇佣以郑**(已判刑)为首的融资团队,通过口口相传、业务人员发传单等方式在**楼盘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时,采取以投资**国际商务酒店、商铺预定、抵押借款,**副食品商城投资合同的方式,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以每年10%、15%、20%递增)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后因无法兑付利息,集资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连某某作为西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负责**路融资办公室,管理并代表西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郑**融资团队接洽,向郑**融资团队提供融资商铺资料,利用手续不全的**国际楼盘、**农副产品商城大肆面向社会募集资金。2016年6月8日,被告人连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8月2日其主动投案自首。经司法审计:**实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2255780.70元,未归还本金260707091.3元;陕西**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3910620.00元,未归还本金148629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企业工商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4存款报案人的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相关合同等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五年范围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彩英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99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柒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委托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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