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110221969********,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河南省长葛市**办**路*段****公司家属院*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05年以来,被告人连某甲在没有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经营化肥缺少资金,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范某某、张某某、穆某某等34名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资金,经依法鉴定,连某甲吸收公众资金涉及34人,截止2019年10月31日,吸收本金共计644.5万元,已付本金74万元,未付本金余额为570.5万元,已付利息43.52万元,未付本金扣除已付利息后余额为526.98万元。
二、诈骗罪
2019年10月份,在被多人紧迫催债下,被告人连某甲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仍以购买尿素的名义,骗取杨某某尿素32吨,价值53440元。后连某甲将32吨尿素进行变卖,变卖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2020年6月1日,长葛市公安局于对连某甲用所吸收的公众资金购买的登记在其儿子连某乙名下的长葛建业春天里** 号楼*单元******房屋一套,长葛建业春天里*期**-*-****号车库一个,均依法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崇英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连某甲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附页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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