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57********,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连某某为了防止野生鸟类破坏其在明溪县**镇**农场梨园内种植的玉米、花生和梨子,于2019年初到明溪县综合市场向流动摊贩购买了捕鸟网3张。尔后,被告人连某某将其中的1张捕鸟类网架设在上述梨园边的水池附近。2019年8月,被告人连某某将剩下的2张捕鸟网架设在距离梨园边水池二、三十米处。2020年3月6日,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捕鸟网3张,捕鸟网上粘住野生鸟类9只(已死亡)。经鉴定:9只野生鸟类中有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斑头鸺鹠1只;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松鸦、白头鹎、灰树鹊、树鹨、棕背伯劳、北红尾鸲各1只,珠颈斑鸠2只;3张捕鸟网属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经核算,上述野生鸟类价值人民币17400元,其中斑头鸺鹠价值人民币15000元(15000元/只×1只=15000元);松鸦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白头鹎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灰树鹊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树鹨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棕背伯劳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北红尾鸲价值人民币300元(300元/只×1只=300元);珠颈斑鸠价值人民币600元(300元/只×2只=600元)。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连某某自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明溪县公安局扣押鸟类死体9只,黑色捕鸟网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捕鸟网照片、鸟类死体(9只)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产(制)品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连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头鸺鹠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万庆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6469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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