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连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9月10日连续两个晚上21时许,被告人连某某在未办理猎捕证的情况下,用电瓶、扁兜、网袋等工具,在吉安县**镇**村**村“***”垅里和黑木耳示范基地旁的水沟内共猎捕到二只蛙类野生动物。2019年9月11日早上,连某某将猎捕到的二只蛙类野生动物与其2019年9月6日从李某某处收购到的驯养繁殖的三只蛙类野生动物一起装在网袋内,带到**菜市场进行售卖,被吉安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
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连某某非法猎捕的二只蛙类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的三只蛙类野生动物均为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猎捕工具照片、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某未办理猎捕证,擅自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连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建红
检察官助理:肖雪婷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连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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