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连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4********,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三里**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8********,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现住址晋江市**镇**村**公寓**。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甲、李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连某甲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晋江市**镇**村**路**号中国体育彩票店,未正规出票录入体彩系统,通过微信在或者店铺内销售“11选5”私彩。2020年1月16日晚上,公安机关查获上述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扣押7部手机及1台电脑一体机。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连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上述地点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统计,销售“11选5”私彩金额达人民币160万元以上。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福建省泉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福建省泉州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连某乙、谭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连某甲、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私彩,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蔡友添
检察官助理 陈辉煌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连某甲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四册、光盘十三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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