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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连某甲、连某乙非法占用农用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连某才,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保定市易县**路**楼**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9年1月2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连某发,男性,1980年4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连某才、连某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连某才成立砂厂给圣水公司加工砂石料,因为债务纠纷,2009年连某才从圣水公司取得4.5亩耕地后进行采挖,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连某发加入连某才砂厂,连某才、连某发从狼牙山镇周庄村十队村民手中承包稻畦地块土地18亩进行采砂,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连某才、连某发将采挖的22.5亩耕地进行回填。2016年3月1日经保定市土地整理中心专家鉴定,该地块原耕地耕作层全部消失,属于对耕地的严重破坏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才、连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连某才、连某发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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